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100,潮秩,32,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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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潮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移送人 何貝真 女 4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7 月25日內警秩字第10000120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貝真免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何貝真年於民國100 年7 月10日18時40分許,以新臺幣800 元之代價,在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河南巷125 號進門右側第一房間與成年男子姦淫,嗣為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員警當場查獲,且經被移送人何貝真坦承不諱,並有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稽,因認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移送本院裁處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2 年屆滿時,失其效力,業於98年11月6 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 號解釋公布在案。

三、被移送人何貝真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然前開規定既經司法院大法官認定違憲,雖該規定效力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目前尚未失效,但本院認為被移送人之行為已無違法性,不宜再以該規定予以裁罰,爰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免除其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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