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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潮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郭子弘
被移送人 倪祥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5月23日東警分偵字第10631210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祥治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貳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 年5 月19日22時10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2。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富士接著劑),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員警當場查獲。
㈢供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1只、已使用之強力膠2條扣案可證。
㈣照片3張附卷可稽。
三、上開查扣之強力膠及塑膠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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