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107,潮秩,5,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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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潮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洲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峰明
被移送人 王彥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3月8日潮警偵秩字第10730231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3月3日11時55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富士接著劑),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員警當場查獲。

㈢供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只扣案可證。

㈣員警查獲照片3張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及強力膠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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