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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潮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被移送人 李昌鴻
被移送人 房晏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6日潮警偵字第1093058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昌鴻、房晏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6 月2日3時15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里○○路00號(明日之星KTV )。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李昌鴻、房晏謙均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照片截圖可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爰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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