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109,潮秩,28,2020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潮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被移送人 李昌鴻


被移送人 房晏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6日潮警偵字第1093058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昌鴻、房晏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6 月2日3時15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里○○路00號(明日之星KTV )。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李昌鴻、房晏謙均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照片截圖可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爰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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