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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潮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被移送人 郭南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枋警偵字第11230419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南蕊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持續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之手機撥打110報案專線(下稱報案專線)共10通,期間經報案台值勤人員以播放語音宣告方式勸阻仍不聽,影響公務進行。
上開被移送人之行為,已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爰移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移送人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移送人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移送人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第4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詢據被移送人固坦承其使用本案門號之手機有撥打報案專線之紀錄,然否認其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並辯稱:發現手機莫名出現「緊急電話110」之通話紀錄,也出現無故撥打手機裡其他聯絡人,手機摔過很多次已經很舊,常當機,有時會亂開應用程式,不知手機會故障撥打報案專線,回去會將手機換掉等語。
經查:⒈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所示,本案門號於附表所示時間有撥打報案專線之紀錄,然本院勘驗報案專線光碟之錄音檔案,錄音中並無撥打者說話聲,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考,併酌被移送人之手機外觀確明顯有磨損、裂痕之貌,亦有照片可稽,尚難排除該手機係故障而誤觸、自動撥打報案專線,不足認定被移送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違序行為,本院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⒉惟經本案後,被移送人對其手機之狀態已有所悉,若仍未排除該故障情形,容任其手機持續撥打報案專線,當成立前開違序行為,他日依法移送後,本院得處12,000元之罰緩,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附表:
編號 報案時間 斷話時間 報案人地址 1 2023/01/21 08:46:42 2023/01/21 08:47:07 屏東縣○○鄉○○路00號 2 2023/01/23 09:14:45 屏東縣○○鄉○○路00號 3 2023/01/23 09:53:04 2023/01/23 09:53:10 屏東縣○○鄉○○路00號 4 2023/01/23 09:53:21 2023/01/23 09:53:24 屏東縣○○鄉○○路00號 5 2023/01/23 09:54:36 2023/01/23 09:54:49 屏東縣○○鄉○○路000號 6 2023/01/30 06:53:20 2023/01/30 06:53:23 屏東縣○○鄉○○路0000號 7 2023/01/30 06:53:49 2023/01/30 06:54:02 屏東縣○○鄉○○路000號 8 2023/01/30 06:54:16 2023/01/30 06:54:42 屏東縣○○鄉○○路00號 9 2023/01/30 06:55:00 2023/01/30 06:55:27 屏東縣○○鄉○○路00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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