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113,潮秩,11,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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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潮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移送人 蘇俊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度內警偵秩字第11380033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俊泰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至24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建新路段巡邏時,見被移送人坐於路邊,因該處陰暗且有樹木遮蔽,便向前詢問是否住在附近,詎料被移送人出言不遜,以台語怒罵員警「白目」、「兇三小」、「聽你在放屁」、「要找你們麻煩」、「以後看到我閃旁邊一點」、「摸洨摸皮」等不當言詞,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

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等情。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其規範目的,係保障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藉以維護法治國之效能,並非保障公務員之個人利益。

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即構成本款妨害公務之行為,因其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

又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

另事實應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當有其適用。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所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無非係以員警偵查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照片及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等件為其論據。

惟查,被移送人雖不爭執曾言「聽你在放屁」、「要找你們麻煩」、「以後看到我閃旁邊一點」、「摸洨摸皮」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辨稱:哪算惡言,我是自我防衛,警察找我麻煩,我不是犯罪之人,警察在誣陷我,還對我有身體接觸,我才口出上開言論等語。

查:㈠經本院勘驗卷附之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其內容為(以下時間均為影像時間):⒈檔名2024_0622_225842_046.⑴「(22:58:25-22:59:17)員警:哈囉,你是住這邊嗎?/被移送人:對……(後面聽不清)/員警:那你有沒有證件?/被移送人:證件?我家就住那裡而已……(後面聽不清)/員警:(台語)你講什麼?/被移送人:(台語)我沒有在做賊我沒有要理你。

/員警:(台語)我又沒有說你做賊。

/被移送人:(起身後以台語)來來來,我……/員警:(台語)不用、不用這麼激動,我們查證一下而已。

/被移送人:(台語)查證?/員警:查證你的身分證而已。

/被移送人:(手指員警後以台語)那個東西,你們倆……(被員警打斷)/員警:(此後語氣轉變大聲,以台語)你是這說什麼啦?查證件而已,是要怎樣,你是要怎樣,(被移送人以台語:你是要抓我喔?)我沒要抓你!/被移送人:(起身要走,台語)我坐在這裡不行喔?/員警:(台語)沒說你不行啊,(伸手抓住被移送人肩膀抓回原處)我依照警察行使法要查證你的身分,你要幹什麼/被移送人:(語氣轉大聲)你逮捕阿!(此時另名員警雙手抓住被移送人左手臂)/員警:我為何要逮捕你,你不配合是不是,請你跟我回去查證。」

⑵「(22:59:28-22:59:30)被移送人:(大聲)你查證啊!/員警:(台語)你講話什麼態度。

(22:59:33-22:59:40/員警:(大聲)你直接報身分證給我就好了/被移送人:(台語)如果沒事怎麼辦?/被移送人:(台語)沒事我們就走了。

/被移送人:(大聲以台語)沒事的話我要找你們麻煩啦!」⑶「(23:00:00)被移送人:(台語)你不要給我抓喔。

你強制喔(23:00:47-23:01:08)/被移送人:查證如果沒問題怎麼辦?/員警:你如果是善良百姓就沒事。

/被移送人:你是善良警察嗎?/員警:我是阿。

/被移送人:我聽你在放屁,你現在做這些事情強迫我是善良?」⒉檔名2024_0622_225842_047. 「(23:01:58-23:02:01)被移送人:你等一下查一查我就找你們麻煩。

(23:02:20-23:02:47)(被移送人念身分證字號,員警查證之過程)被移送人:(台語)你以後看到我閃旁邊一點……我以後在這邊溜狗,你不要在那邊摸洨摸皮,我看過你很多次,開車從這邊過。」

⒊檔名2024_0622_225842_048「(23:04:41-23:04:50)被移送人:(台語)現在是我沒犯罪,你是在抓什麼。」

㈡經本院以耳機再三仔細聽取上開警方提供之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並未聽得被移送人有無移送機關指稱之時間點,辱罵員警以「白目」、「兇三小」等語。

又查,被移送人住於事發地點附近,有現場照片及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佐,綜觀上情,乃被移送人坐在住家附近外,突遭警員盤查,其誤認警員刻意為難,語氣不耐,尚屬合理,而被移送人所言之「聽你在放屁」、「要找你們麻煩」、「以後看到我閃旁邊一點」、「摸洨摸皮」等語,亦乃起因於警員先突然語氣轉變為大聲,激起現場衝突氣氛所致,回應過程雖不懇切及溫和,然最終仍將配合員警完成盤查程序,並無達於妨礙國家權力之行使之程度。

另被移送人用詞雖屬粗鄙,然此僅屬其個人修養層次問題,難謂已達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而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序行為,是即難逕對被移送人為不利之認定。

從而,依上開說明,自應就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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