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0,潮交簡,433,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警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七一毫克,其行為具有相當之危險性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周群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嘉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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