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0,潮秩,35,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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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潮秩字第三五號
移 送機 關 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東警分刑字第二三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庭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壹個(內含吸食過之強力膠),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十二時二十分許,在屏東縣潮州鎮○○路與和順路口,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後,駕駛車牌號碼:YW-六五二七號自小客車於上址橫衝直撞,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吸食過內含強力之塑膠袋一個。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在警訊中自白不諱,且有內含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個扣案足佐,被移送人蘇宏榮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違法行為,堪以認定。

三、茲審酌被移送人素行不良,及其違法情節等一切情狀,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六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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