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一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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