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0,潮簡,548,2001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於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周群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黃嘉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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