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麻將、大象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檢察官聲請書記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所設電子遊戲機機具之台數暨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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