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3,潮秩,11,200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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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秩字第一一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潮警刑字第○九三○○○○六二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已吸食之強力膠壹瓶、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七時十分許為止。

(二)地點:屏東縣潮州鎮○○路四六五號前等處。

(三)行為:多次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現場照片及已吸食之強力膠一瓶、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個扣案可證;該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為行為人所有,併宣告沒入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違反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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