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6,潮秩,182,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潮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度內警偵字第09600128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6年10月24日晚上6 時50分許。

⑵地點:屏東縣內埔鄉○○村○○路之五穀宮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菜刀1 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菜刀1 把扣案可證。

三、另查本案扣案之菜刀1 把係屬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