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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潮秩字第14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潮警偵社字第11861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 月13日下午3 時4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潮州鎮○○路601號(愛之船汽車旅館130號 房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察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坦承不諱。
(三)照片10張
(四)被移送人現年17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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