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7,潮秩,149,2008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潮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潮警偵社字第11863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 月13日下午3 時4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潮州鎮○○路601號(愛之船汽車旅館130號 房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察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坦承不諱。

(三)照片10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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