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6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潮警社字第19646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7 時許。
㈡地點:屏東縣潮州鎮○○路398之1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坦承不諱。
㈡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