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8,潮秩易,30,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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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易字第30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潮秩字第34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8,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8,000 元,應以900元折算1日,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折算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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