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8,潮秩易,55,200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易字第55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潮秩字第80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15,000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即民國98年8 月21日起10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總額15,000元,以900 元折算1 日,因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經折算已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簡易庭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