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9,潮秩,88,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潮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被移送人 王瑞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10月28日枋警偵社字第09900150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瑞當經營明興機車行,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處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9年9月間。

(二)地點:屏東縣枋寮鄉○○村○○路72之1號「明興機車行 」。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屏東縣枋寮鄉○○村○○路72之1號開 設「明興機車行」,從事機車買賣、修配,自96年 11月至99年9月間發現關係人郭文燦向其兜售之機 車,係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竟 連續多次以新台幣(下同)20,000元至35,000元代 價向郭文燦購買,再經其配修後,以高價販售予他 人得利。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雖辯稱所販賣之中古機車均係由關係人郭文燦寄賣,惟被移送人出售上開機車之事實,業經關係人郭文燦於警訊時指述綦詳,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刑事偵查卷宗附卷可稽,被移送人空言否認,並不可採。

(二)關係人郭文燦、陳建鴻、葉吳春香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被害人蘇文宏、邱琦珍、陳義輝、吳岳霖、阮美菁於警訊中之證述。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被害人蘇文宏所有車牌號碼CIX-269號(原車牌號碼180-CCQ號)之機車1輛及疑似套裝頂替之機車車身4輛,有搜索扣押筆錄、照片影本等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情節重大,應處罰明興機車行即王瑞當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