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0,潮簡附民,9,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四六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柯盛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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