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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開獎號碼單貳張、計算機壹台、傳真機壹台及賭資新台幣捌仟玖佰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美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之「賭資一千九百七十元」,應更正為「賭資八千九百七十元」外,餘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尚無前科、智識程度、經營六合彩賭博,從中牟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之僥倖心理,並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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