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0,潮交簡,418,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四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RE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RES ANTON DAVID EDUARDO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詳如所附檢察官聲請書,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尚無前科,惟酒醉程度非輕,已有高度之危險性,且已肇事等情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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