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刑事-CCEM,99,潮秩,91,2010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潮秩字第9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周黃元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度東警分偵字第09900192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黃元山經營金元行資源回收場,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99年11月5日15時30分許。

(2)地點:屏東縣崁頂鄉○○村○○路3巷26號金元行資源回 收場。

(3)行為: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經警察當場查獲。

(3)臨檢紀錄表。

(4)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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