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0,潮小,131,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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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李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4日與第三人萬泰銀行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持卡簽帳消費,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該銀行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經上開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公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新聞紙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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