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0,潮小,135,201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董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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