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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鄞孟珍
被 告 鄞孟里
被 告 鄞博雅
被 告 鄞沛潔
被 告 鄞家增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7 月4 日上午10時5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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