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0,潮簡,131,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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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謝政良
被 告 羅妙香即羅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第三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9 月22日將對被告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

被告於93年8 月3 日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詎借款屆期後,尚有本金284,199 元,及自9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被告迄未清償。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影本、信用貸款申請書、本票及還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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