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0,潮簡,169,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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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張哥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榮通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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