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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洪明祥
被 告 洪國彬
吳琳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彬、吳琳娜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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