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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劉明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
嗣聲請人欲將此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遭退回,爰聲請准將該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對相對人所發臺北松山郵局第032214號掛號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遭退回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3月24日95年度執字第12841 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債權移轉通知函、退回信件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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