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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33號
原 告 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鄒培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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