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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黃美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8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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