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0,潮補,37,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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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3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黃香蘭、詹進良、詹雅文、詹武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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