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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144號
原 告 李婉禎
被 告 李長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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