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徐健銘
被 告 黃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 月6 日與其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其所核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被告自101 年5 月11日未依約還款,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