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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28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郭信助
被 告 洪清祥
2樓之1
蔡文雀
洪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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