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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彥勛即巴榮杰
陳柔文
被 告 林崇珍
李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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