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瑪家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林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原提出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述各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提出前述事項之書狀並繕本各一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