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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38號
原 告 陳冠宇
之2
法定代理人 葉麗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豪、被告屏東縣私立南榮國民中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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