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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均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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