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1,潮補,86,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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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86號
原 告 韓景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黃鼎鈞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3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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