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1,潮補,89,2012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釋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林陳秀月、陳秀娥、陳秀雀、陳建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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