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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宏泰)
市○○區○○路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馬興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480 元,及應補正被告之信用卡申請書與消費明細表等證物影本及繕本各一份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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