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406號
原 告 何貴雄
何曜如
被 告 羅國元
羅國興
羅清涼
羅水盛
羅志清
李品儀
羅永志
羅浴如
劉明福
詹明壽
劉明義
詹善渼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詹明士
被 告 羅耀宗
徐秋蘭
羅士傑
羅俞冠
羅婉菱
羅茂松
羅玉江
羅俊雄
羅秀鳳
羅貴瑛
羅志一
羅志民
羅王美香
羅偉祥
羅珮文
羅振興
羅振隆
羅振鴻
林羅時菊
王世華
何羅玉杏
陳春法
陳雅惠
陳文漳
陳俊霖
陳永泉
陳黃香茹
陳郁升
陳怡螢
王水木
王有偉
王有志
王麗玉
洪陳美麗
謝陳美蓮
羅英峯
羅國峯
羅明敏
羅麗香
羅竫晴
鄭羅貴美
羅永富
羅彩幸
羅貴罔
羅妹雀
羅錦秀
羅志宏
羅麗芬
羅麗惠
羅麗貞
羅麗瓊
羅秀麗
羅安興
宋羅金鶴
蔡羅金梅
宋羅雪玉
羅蔡淑姿
羅振鎰
羅澄銓
羅富美
羅美玲
羅慶耀
黃虳
羅祐軒
羅清利
羅麗卿
羅士仁
羅諭容
羅如霜
曹啟仁
曹呈舟
羅月桂
黃惠珍
黃惠蘭
黃惠美
黃惠淑
黃惠娟
黃惠英
羅黃秀夏
羅傳良
林羅麗莉
羅麗華
羅麗芳
羅澄龍
羅慶家
羅秋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欄之編號5、附表二「系爭土地如附圖一所示編號丁部分共有人」欄之編號1、附表三補償金額之「受補償者」欄中,關於「羅永盛」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羅水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