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2,潮補,51,2013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1號
原 告 曾偉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品亨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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