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3,潮簡,289,2015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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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靜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紀淑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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