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3,潮簡,358,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358號
原 告 李恆菊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培律師
宋孟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保民
被 告 盧夏照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潮簡字第363號(即104年簡上字第69號)塗銷分割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潮簡字第363號(即104年簡上字第69號)塗銷分割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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