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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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