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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55號
原 告 張堃雄
被 告 蔡玉茹
訴訟代理人 丁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4年9月17日下午4時1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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