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徐廷光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被 告 鄧秋鳳
被 告 許麗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7月16日下午3時5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應先具狀追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